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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发〔2015〕32 号: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重要意义及意见

发布时间:2024-06-11 13:53:47 点击量:

(国发[2015]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直属机构:

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是发展的动力源泉、富民之道、公平之策、强国之策,对于推动经济结构调整、打造发展新引擎、增强发展新动能、走创新驱动发展道路具有重要意义,是稳定增长、扩大就业、激发亿万人民智慧和创造力、促进社会纵向流动和公平正义的重大举措。根据2015年《政府工作报告》的部署,为改革完善相关体制机制,构建普惠性政策支持体系,促进资金链引导创业创新链、创业创新链支撑产业链、产业链带动就业链,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重要意义

——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是培育和催生经济社会发展新动能的必然选择。随着我国资源环境约束日益加强,要素规模驱动力逐步减弱,传统高投入、高消耗、粗放型发展模式难以为继,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需要由要素驱动、投入驱动转向创新驱动。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就是要通过结构性改革和体制机制创新,破除各种不利于创业创新发展的制度制约和桎梏,支持各类市场主体不断创办新企业、开发新产品、开拓新市场、培育新兴产业,形成小企业“盖天”、大企业“挺立”的发展格局,实现创新驱动发展,打造新引擎,形成新动能。

——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是扩大就业、实现人民富裕的根本举措。我国有13亿多人口、9亿多劳动力,每年都有大批高校毕业生、农民工、城镇困难群众、退役士兵等失业人员,人力资源转化为人力资本的潜力巨大,但就业总量压力大、结构性矛盾突出。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就是要通过转变政府职能、建设服务型政府,营造公平竞争的创业环境,让有梦想、有意愿、有能力的科技人员、高校毕业生、农民工、退役士兵、失业人员等各类市场创业主体“如鱼得水”,通过创业增加收入,带动更多人致富,促进收入分配结构调整,实现创新支撑创业、创业带动就业良性互动发展。

——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是激发全社会创新潜力和创业活力的有效途径。当前,我国创业创新理念尚未深入人心,创业教育培训体系尚不健全,善于创造、勇于创业的能力培养不足,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良好环境尚未形成。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必须加强全社会以创新为核心的创业教育,弘扬“敢为人先、追求创新、坚韧不拔”的创业精神,培育创新文化,不断增强创业创新意识,使创业创新成为全社会共同的价值追求和行为习惯。

2. 总体方法

按照“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改革推进,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加大简政放权力度,放宽政策,开放市场,激活主体,形成有利于创业创新的良好氛围,让千千万万的创业者活跃起来,汇聚成经济社会发展的巨大动力。不断完善体制机制,完善包容性政策措施,加强统筹协调,构建有利于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蓬勃发展的政策环境、制度环境和公共服务体系,以创业带动就业,以创新促进发展。

——坚持深化改革,营造创业环境。通过结构性改革创新,进一步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增强创业创新制度供给,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支持政策和激励机制,营造平等包容的创业环境,促进社会纵向流动。

——坚持需求导向,释放创业活力。尊重创业创新规律,坚持以人为本,切实解决创业者在资金需求、市场信息、政策支持、技术支撑、公共服务等方面面临的瓶颈问题,最大限度地释放各类市场主体创业创新活力,开拓新的就业空间,拓展新的发展空间,解放和发展生产力。

——坚持政策统筹、抓落实。加强创业创新、就业等各项政策的统筹协调,衔接部门和地方政策,确保创业扶持政策有操作性、能落地。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先行先试,探索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创业创新经验。

——坚持开放共享,推动模式创新。加强创业创新公共服务资源开放共享,整合利用全球创业创新资源,实现人才等创业创新要素跨地区、跨行业自由流动。依托“互联网+”、大数据等,推动各类产业创新商业模式,建立完善线上线下、国内国外、政府与市场开放合作等创业创新机制。

三、创新体制机制,促进创业兴业

(一)改善公平竞争市场环境。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增加公共产品和服务供给,为创业者提供更多机会。逐步清理废除妨碍创业发展的制度和规定,破除地方保护。加快出台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建立统一透明、有序规范的市场环境。依法打击垄断和不正当竞争,取缔不利于创业创新发展的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不正当竞争行为。清理规范涉企收费项目,完善收费目录管理制度,制定事中事后监管办法。建立规范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制度,制定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管理办法,将创业主体信用与市场准入、优惠政策挂钩,完善以信用管理为基础的创业创新监管模式。

(二)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加快推行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一证一码”,实行“先证后证”改革,推进电子营业执照全程电子登记和应用。支持地方结合实际放宽新注册企业登记条件限制,推进“一址多照”、集群登记等住所登记改革,为创业创新提供便捷的工商登记服务。建立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取消不合理的行业准入限制。开展企业简易注销登记试点,建立便捷的市场退出机制。依托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建立小微企业名录,增强创业企业信息透明度。

(三)加强创业知识产权保护。研究商业模式等新业态创新的知识产权保护办法。积极推动知识产权交易,加快建设全国知识产权运营公共服务平台。完善知识产权快速维权和维权援助机制,缩短确权审查和侵权处理周期。重点查处一批知识产权侵权大案要案,加大对重复侵权、恶意侵权等行为的处罚力度,探索实行惩罚性赔偿制度。完善权利人维权机制,合理分担权利人举证责任,完善行政调解等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

(四)完善创业人才培养动员机制。把创业精神培育和创业素质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实现面向全社会的创业教育培训制度化、系统化。加快完善创业课程设置,加强创业培训体系建设。加强创业创新知识教育普及,让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深入人心。加强创业导师队伍建设,提高创业服务水平。加快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破除制约人才自由流动的体制机制障碍,实现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各方面人才畅通流动。加快建立创业创新绩效考核机制,让一批具有创业精神、勇于承担风险的人才脱颖而出。

四、优化财税政策,加大创业支持力度

思路创业性创新包括_一次性创新创业思路_创新创业的思路点子

(五)加大资金支持和统筹协调力度。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创业创新需要,统筹安排各类支持小微企业和创业创新的资金,加大对创业创新的支持力度,加强资金预算的执行和监督,加强资金使用绩效考核。支持有条件的地方政府设立创业基金,扶持创业创新发展。在保证公平竞争的前提下,鼓励对众创空间等孵化器的办公场地、用水、能源、网络等软硬件设施给予适当优惠,减轻创业者负担。

(六)完善普惠性税收措施。落实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落实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等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众创空间等新型孵化器适用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优惠政策。按照税改方向和要求,统筹研究天使投资等种子期、初创期等创新活动投资相关税收支持政策。修改完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法,完善创业投资企业70%税收抵免政策。加快推进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税收试点政策,在全国范围内推广企业资本金转让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和股权激励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落实促进高校毕业生、残疾人、退役士兵、登记失业人员创业就业的税收政策。

(七)充分发挥政府采购支持作用。完善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加强对采购单位的政策指导和监督检查,督促采购单位完善采购计划编制和项目储备管理,增强对小微企业发展的政策支持效应。加大对创新产品和服务的采购力度,把政府采购与支持创业发展紧密结合起来。

五、活跃金融市场,实现融资便利化

(八)优化资本市场。支持符合条件的创业板企业上市或发行票据融资,鼓励创业板企业通过债券市场筹集资金。积极研究尚未盈利的互联网、高科技企业在创业板上市制度,推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战略性新兴产业板。加快全国中小企业股权转让系统向创业板转板试点。研究解决全国特殊股权结构创业板企业上市的制度障碍,完善资本市场规则。规范发展服务中小微企业的区域性股权市场,推动建立工商登记部门与区域性股权市场股权登记对接机制,支持股权质押融资。支持符合条件的发行人发行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等创新型企业债券。

(九)创新银行支持方式。鼓励银行提升对创业创新企业金融服务专业化水平,不断创新组织架构、管理方式和金融产品。推动银行加强与其他金融机构合作,为创业创新活动提供有针对性的股权、债权融资支持。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为创业企业提供结算、融资、理财、咨询等一站式系统性金融服务。

(十)丰富创业融资新模式。支持互联网金融发展,引导和鼓励众筹融资平台规范发展,开展众筹、小微股权众筹融资试点,加强风险控制和规范管理。丰富和完善创业担保贷款政策。支持保险资金参与创业创新,发展相互保险等新业务。完善知识产权评估、质押和流转制度,依法依规推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专利许可费收益权证券化、专利保险等服务常态化、规模化发展,支持知识产权金融发展。

六、扩大创业投资,支持创业创业成长

11.建立完善创业投资引导机制。继续扩大社会资本参与新兴产业创业投资计划规模,拓展直接融资平台,引导创业投资更多向创业企业初创、成长前端延伸。继续完善新兴产业创业投资政策体系、制度体系、融资体系、监管预警体系,加快建立考核评价体系。加快设立国家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和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逐步建立支持创业创新和新兴产业发展的市场化长效运行机制。发展联合投资等新模式,探索建立风险补偿机制。鼓励地方政府建立完善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加强创业投资立法,完善促进天使投资的政策法规。 推动国家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等协调联动。推动创业投资行业协会建设,加强行业自律。

(十二)拓展创业投资供给渠道。加快实施新兴产业“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三年行动计划,建立一批新兴产业“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示范基地,引导社会资金支持大众创业。推动商业银行在依法合规、风险隔离的前提下与创业投资机构建立市场化长期合作关系。进一步降低商业保险资金进入创业投资的门槛。推动投贷联动、投保联动、投债联动等新模式发展,不断加大对创业创新企业融资支持力度。

13.发展国有创业投资。研究制定鼓励国有资本参与创业投资的系统政策措施,完善国有创业投资机构的激励约束机制和监督管理机制。引导和鼓励中央企业等国有企业参与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基金、设立国有创业投资基金,充分发挥国有资本在创业创新中的作用。研究完善国有创业投资机构国有股权转让豁免政策。

(十四)推动创业投资“引进来”和“走出去”。加快修改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相关管理规定,按照内外资一致管理原则放宽外商投资准入,完善外商投资创业投资机构管理制度,简化管理流程,鼓励外资开展创业投资业务。放宽外资创业投资基金投资限制,鼓励发展中外合资创业投资机构。引导和鼓励创业投资机构加大对海外高端研发项目的投入,积极分享海外高端技术成果。按照投资领域、用途、募集资金规模等要求,完善创业投资境外投资管理。

7.发展创业服务,构建创业生态

(十五)加快发展创业孵化服务。大力发展创新工场、车库咖啡等新型孵化器,做大做强众创空间,完善创业孵化服务。引导和鼓励各类创业孵化器与天使投资、风险投资相结合,完善投融资模式。引导和推动创业孵化与高校、科研院所等技术转移相结合,完善技术支撑服务。引导和鼓励国内资本与境外资本合作建立新型创业孵化平台,引进境外先进创业孵化模式,提升孵化能力。

(十六)大力发展第三方专业服务。加快发展企业管理、财务咨询、市场营销、人力资源、法律顾问、知识产权、检验检测、现代物流等第三方专业服务,不断丰富和完善创业服务。

(十七)发展“互联网+”创业服务。加快建设“互联网+”创业网络体系,建设一批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推动创业与创新、创业与就业、线上线下相结合,降低全社会创业门槛和成本。加强政府数据开放共享,推动大型互联网企业、基础电信企业向创业者开放计算、存储和数据资源。积极推广众包、用户参与设计、云设计等新型研发组织模式和创业创新模式。

(十八)研究探索创业券、创新券等公共服务新模式。有条件的地方要继续探索通过创业券、创新券向创业者和创新企业提供社会培训、管理咨询、检验检测、软件开发、研发设计等服务,建立规范相关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逐步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

八、搭建创业创新平台,增强支撑作用

思路创业性创新包括_一次性创新创业思路_创新创业的思路点子

19.打造创业创新公共平台。加强创业创新信息资源整合,建立创业政策集中发布平台,完善专业化、网络化服务体系,增强创业创新信息透明度。鼓励开展各类公益论坛、创业论坛、创业培训等活动,丰富创业平台形式和内容。支持各类创业创新大赛,定期举办中国创新创业大赛、中国农业科技创新创业大赛、创新挑战赛等赛事。加强和完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建设。充分发挥企业创新主体作用,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大型企业搭建创业平台,投资并购小微企业,支持企业内外创业者创业,增强企业创业创新活力。建立失败创业者再创业必要的指导和帮扶机制,不断增强创业信心和创业能力。 加快建立创业企业、天使投资、风险投资统计指标体系,规范统计口径和调查方法,加强监测分析。

(二十)用好创业创新技术平台。建立科技基础设施、大型科研仪器、专利信息资源向全社会开放的长效机制。完善国家重点实验室等国家级科研平台(基地)向社会开放机制,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提供有力支撑。鼓励企业建立一批专业化、市场化的技术转移平台。鼓励依托三维打印、网络制造等先进技术和发展模式开展创业社会化服务。引导和支持有条件的龙头企业打造特色服务平台,为企业内外创业者提供资金、技术和服务支持。加快建立军民两用技术项目实施、信息交流、标准化协调机制,促进军民创新资源融合。

(二十一)发展区域性创业创新平台。支持正在开展综合创新改革试验的省(区、市)和国家综合改革试验区,依托改革试点平台积极探索创业创新体制机制改革,发挥示范带动作用,为创业创新体系建设提供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依托自贸试验区、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区等创业创新资源密集区域,打造一批具有全球影响力的创业创新中心。引导和鼓励创业创新型城市改善环境,促进区域集聚发展。推动实施小微企业创业基地城市示范。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出台特色扶持政策,积极盘活闲置商业用房、工业厂房、企业仓库、物流设施、家庭住宅、租赁住房等资源,为创业者提供低成本办公场所和生活条件。

九、激发创造活力,发展创新创业

(二十二)支持科研人员自主创业。加快落实高校、科研院所等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政策,对经同意离岗的,3年内可保留其人事关系,建立健全科研人员双向流动机制。进一步完善创新型中小企业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规章制度。鼓励有条件的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通过股权、期权、分红等激励方式,调动科研人员创业积极性。支持和鼓励学会、协会、科研院所等科技团体为科技人员和创业企业提供咨询服务。

(xxiii)支持大学生的企业家精神。资本家,专家和学者担任兼职企业家指导,并提供包括企业家计划和企业家精神渠道在内的企业家指导,以建立并改善灵活的学校系统管理方法,以支持大学生保留他们的学生地位并休假。

(XXIV) Support overseas talents to start businesses in China. Give full play to the entrepreneurial leadership and driving role of talents who have returned from overseas studies, especially leading talents and high-end talents. Continue to promote the opening up of the human resources market, and establish and improve the mechanism for introducing high-end entrepreneurial and innovative talents from abroad. Further relax the conditions for high-end foreign talents to apply for visas and permanent residence permits to start businesses in China, simplify the approval process for starting businesses, and explore the adjustment from prior approval to post-approval filing. Guide and encourage local governments to provide one-time start-up funds for high-end talents who have returned to China to start businesses and high-end talents from abroad to start high-tech enterprises in China, and improve relevant measures in terms of spouse employment, children's schooling, medical care, housing, social security, etc. Strengthen the construction of offshore entrepreneurial bases for overseas scientific and technological talents, and introduce more foreign entrepreneurial and innovative resources into China.

10.扩大城市和农村地区的企业家渠道,以实现企业家驱动的就业

(XXV)支持将电子商务扩展到基层,并鼓励以市场为导向的在线业务启动平台,这些平台将办公室服务,投资和融资支持,企业家指导和渠道开发集成在一起。动作平台降低其渠道,并推动城市和农村地区的基层企业家根据其平台和业务网络创办企业。

(xxvi)通过返回家园的特征来支持集群的企业家,并建立了一个与众不同的企业家模型,并形成了独特的企业家联盟农村青年企业家精神和丰富行动,支持返回家庭企业家开办休闲农业的企业,对农产品的深入加工,农村旅游业,农村服务等,并根据当地条件,改善家庭农场等新农业业务实体的发展环境。

(xxvii)改善基层企业家支持服务中小型金融机构,为基层企业家精神和创新进行金融产品创新,为社区的地理和软环境优势提供游戏,并支持社区企业家的企业家,并鼓励自己的企业指南,并鼓励企业领先的物流,并为他们的优势提供了竞争,并扩大了农村技术和其他技术信息,并提供了其他技术。 。

11.加强整体协调并改善协调机制

(xxviii)加强组织领导力。应有及时的方式向国务院报告。

(xxix)加强政策协调和联系。部门之间以及部门和地区之间的联系机制,以系统地形成强大的协同作用。建立并改善了企业家精神和创新政策的协调和审查制度,以增强政策的包容性,连贯性和协调性。

(30)加强对政策实施的监督。

所有区域和部门都应进一步统一他们的思维和理解,非常重视并认真地实施此意见的要求,澄清任务的分裂,并根据其地区和部门的实际状况来实施工作责任,采取主动和敢于采取责任不断地扩大大众企业家精神和创新的空间,为经济和社会发展筹集新的势头,并促进我国家的经济以保持中高速增长,并朝着中高端发展。

国务院

2015 年 6 月 11 日

(本文已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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